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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纪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纪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41号罪犯魏纪国,男,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以(2002)德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纪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以(2002)川刑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24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魏纪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纪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纪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纪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