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49-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住天门市。被执行人聂某某,男,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