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涛、田贺、靳新保、黄利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1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维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田贺,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靳新保,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利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靳新保所有的(陈科共有)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予以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二、将被执行人靳新保所有的(陈科共有)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予以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三、将被执行人黄利俊所有的(谢海迪共有)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予以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