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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永春诉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春,凌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332号原告宋永春,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凌涛,男,汉族,1966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春与被告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元春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凌涛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宋永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宋永春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