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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二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魏海峰、张育聪、周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魏海锋,张育聪,周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二初字第0109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孙建章。委托代理人王成强,男,汉族。被告魏海锋,男,汉族。被告张育聪,女,汉族。被告周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诉被告魏海锋、被告张育聪、被告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