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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鹊玉与龚尚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鹊玉,龚尚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彭鹊玉,女,193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龚尚盛,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彭鹊玉与被执行人龚尚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