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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金城与侯双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城,侯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城,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双林,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金城诉被执行人侯双林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做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金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双林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钱的义务。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其名下没有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起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金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