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信用社与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乐信用社,住泾阳县永乐镇。负责人王宏洲,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泾阳县永乐镇泾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