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道31号。被执行人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霸州市武将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霸州市辽海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 鲜审 判 员 吕忠磊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