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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玉恩与叶信回、林圣波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玉恩,叶信回,林圣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监字第2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恩,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信回,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圣波,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刘玉恩与叶信回、林圣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本院(2012)厦民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