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欣然申请执行田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然,田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刘欣然,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南四坊**栋*号。被执行人田小刚,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郑家村*组村民,住该组。刘欣然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田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田小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欣然借款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小刚于2015年9月11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欣然2000元(已履行),其余款项刘欣然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佳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