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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杨景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杨景条,瞿中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杨景条。被执行人杨景条。被执行人瞿中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0943号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景条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景条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2044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