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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祁晓雨、安祁晓雪与安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祁晓雨,安祁晓雪,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467-1号申请执行人安祁晓雨,女,2013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祁晓雪,女,2013年2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祁元元,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超,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安祁晓雨、安祁晓雪与安超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祁晓雨、安祁晓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8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安超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