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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抗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楼仁庆与赵小兰、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仁庆,赵小兰,宋新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4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楼仁庆。原审被告:赵小兰。原审被告:宋新华。原审原告楼仁庆与原审被告赵小兰、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37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99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楼仁庆在明知借条部分虚假的情况下,仍恶意的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书,该行为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