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达哇桑周与西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托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达哇桑周,西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哇桑周.委托代理人:沈红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得文,负责人。原审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186号2-12幢。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董事长。原审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3号楼1-1室。负责人:陈德明,负责人。再审申请人达哇桑周与被申请人西宁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申通公司)、原审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托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二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达哇桑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志华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