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与陈民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700-1号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地址: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法定代表人:刘五军,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红彩,南和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民堂。委托代理人:郭川涪,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民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韩英雪代理审判员刘妙茹代理审判员李立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