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国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国平,务农。2015年3月7日被抓获,同日因殴打他人被阜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韩国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东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建亮、被告人韩国平及其辩护人杜新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2时许,在阜平县平阳镇山咀头村被告人韩国平的家中,赵某与韩某因婚姻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韩国平用刀将被害人韩某扎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韩国平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韩国平的行为造成其重伤二级后果,在阜平县中医医院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156.51元。在保定市法医医院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633.34元,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韩国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韩国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国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时受害人使用凶器铁管殴打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中的赵某,被告人为了防止受害人继续实施不法行为,将其捆绑报警,其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国平的女儿赵某与被害人韩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7日12时许,被害人韩某骑着电动车在其哥家拿了一根铁管,走到阜平县平阳镇山咀头村被告人韩国平的家门口时,赵某将其拦住,并因婚姻纠纷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韩国平用刀将被害人韩某扎伤,并在被告人韩国平家中西边屋子里赵某与韩国平将被害人双手双脚绑住。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受伤后共住院14天。共花医疗费人民币39789.85元,伙食补助费为14日×100元/日=1400元。护理费为14日×(15410/365日)=590.8元,误工费为14日×(15410/365日)=590.8元,共计人民币42371.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国平供述其供述韩某与其女儿赵某是夫妻关系,他们正在闹离婚,2015年3月7日中午12时左右,其在家里屋子里,听到赵某在院子里叫其,其出去后看见韩某拿着一根铁管打其女儿,其看见其女儿的胳膊已经肿了,其就拉他们,韩某把其踹了个跟头,其很生气拿起一把刀子朝韩某的左侧胳膊和肩膀上准备扎,此时韩某抢其的刀,其在躲的时候有没有扎住他记不清了,后来韩某把其女儿追到小配房里,女儿把铁管夺了下来,韩某用煤块打其女儿,其一着急就用刀在韩某的左侧大腿根部扎了两下。后来其打了110报警,其女儿怕韩某起来打人,其从外边找了一条绳子把韩某的双腿和双手绑起来了。其第一次从屋子里出来时其就拿着刀了。对韩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2、被害人韩某陈述其陈述2015年3月7日中午,其骑着电动车去其哥家拿了一截铁管子准备家里门上用,走到赵某门口的时候被赵某拦住,紧接着赵某又喊她妈,让她妈拿着刀出来,赵某拿着她妈手里的刀扎其,第一刀扎左肋部,后他俩把其推到她家院子里西边的屋子里,赵某开始绑其的双手和脚,她们先捅的其,其用手里拿的钢管打赵某,赵某的母亲用刀接着在其身上扎,扎的什么部位记不清了,后来其就晕倒了。3、证人赵某证言其和韩某系夫妻关系,和被告人韩国平系母女关系。其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中午,韩某到了其母亲韩国平家拿出一个铁管向其头部及身上乱打,其母亲拉架,韩某用脚踢韩国平,韩国平急了从外边拿来一把刀扎了韩某一刀,韩某继续用铁棍打其,韩国平又扎了他一刀,后来,其和母亲韩国平把韩某的双腿双手绑上,让其母亲报警的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韩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5、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韩国平手持凶器为单刃刀一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阜平县平阳镇山咀头村赵某家西配房。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韩国平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带回派出所。8、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三联单证实被告人韩国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被害人韩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证实被害人受伤后的住院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因婚姻家庭纠纷,被害人韩某与其妻赵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韩国平用刀将被害人致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国平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案发当时,被害人韩某是路过被告人韩国平家门口时被赵某拦住,被告人韩国平在听到赵某喊自己名字第一次从屋里出来时手中就拿着刀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后将被害人扎伤,并将被害人双手双脚捆绑,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且被告人韩国平及其赵某并没有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国平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韩国平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被害人韩某受伤后在阜平县中医医院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156.51元,在保定市法医医院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5633.34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590.8元,误工费590.8元,共计人民币42371.45元。其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韩国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371.4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立平审 判 员 辛吉贵人民陪审员 勾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拴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