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支行申请执行赵桂珍等6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支行,赵桂珍,吉红,骆泽伟,方翔,朱国防,贾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科学城八区。被执行人赵桂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吉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骆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方翔,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国防,男,汉族。被执行人贾云辉,男,汉族。本院(2013)科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科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代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