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与何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何胜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住所地:获嘉县。经营者王天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胜涛,住武陟县。上诉人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与被上诉人何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何胜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获嘉县天生建筑维修工程处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张卫芳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