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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巍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杨青和,冯秀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某和,冯某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某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柯。委托代理人胡某墨,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某棕,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和。被告冯某兰。原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和、冯某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和、冯某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承包了某科技生态园项目,并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一杨某和,并与被告一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14年7月,杨某和组织了100人左右在工地施工,施工至2014年11月底。在工程完工后,原告将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所有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一,但被告一在收到工程款后,没有将款项发给工人,而是占为己有。原告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在某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原告代被告一垫付了工人工资909425元。现被告一拒不返还相关款项给原告。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承包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并收取工程款,且为被告一的配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杨某和返还原告909425元;2、被告二冯某兰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两被告承���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原告和被告杨某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工程)》,约定:原告将某生态园10A、10B模板工程承包给被告杨某和施工。2014年12月10日,杨某和签字认可工程款全部结清。杨某和收到工程款后没有向其聘请的工人发放工资,该部分工人遂向深圳市某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之后,原告与杨某和雇佣人员签订《协议书》,称杨某和领取工程款后占为己有,拒不支付李某彬等工人工资,为维护社会稳定,在某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甲方(原告)愿意代为垫付工资,具体金额详见工资表,乙方(杨某和雇佣人员)同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向杨某和追偿,乙方给予配合。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杨某和雇佣人员发放工资。原告称已经代垫工资909425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四张工资表显示,有工人签字的工资总额为881919.74元(有两人未签字),杨某和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原告称该二人确实领取了工资,但没有签名。另查,被告杨某和与被告冯某兰为夫妻关系,被告冯某兰于2014年11月20日在领取工程款的统计表上签名领取了预付工程款130000元。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工程)》、《协议书》、工资表、通知书、户口打印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被告杨某和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杨某和领取款项后,未足额发放到李某彬等人手上,原告在政府有关部分协调下,代杨某和垫付了李某彬等人工资881919.74元,该款项,原告有权向被告杨某和追偿,被告杨某和有义务偿还。本案实际为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称还有两工人领取了工资,但没有证据��明,该两人没有在工资表上签名,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杨某和与冯某兰为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该债务系被告杨某和的个人债务,相反,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冯某兰曾代杨某和领取了部分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冯某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行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偿还881919.74元;二、被告冯某兰对被告杨某和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894元,由原告负担390元,由二被告负担12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庆波人民���审员邹东玲人民陪审员  葛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