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渝碚检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弋 萌人民陪审员 吴相前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