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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素贤与刘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贤,刘亚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高素贤。被告刘亚卓。委托代理人王鹏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素贤与被告刘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素贤、被告刘亚卓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凌晨原、被告一起到赞皇县一个百家乐赌博场所,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赌博,原告用其农业银行卡在百家乐的POS机两次刷卡划走53000元,6月26日下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原告借高晓53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条、POS机刷卡条予以证实,并提供石家庄尚一快捷酒店、新浩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北派出所共同盖章的证明、录音资料,证明高素贤与高晓系同一人。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3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负担。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所写借条,并提供了单位、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的证明及录音资料,可以证实原告高素贤与高晓系同一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明知被告向其借款用于赌博,并将款直接交付赌博场所,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借款关系,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43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高素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75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