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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杨某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理人于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锐,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锦州阿里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峻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