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陆守翠与孙西法、赵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陆守翠。被告孙西法。被告赵晓荣。原告陆守翠与被告孙西法、赵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守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西法、赵晓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守翠诉称,2014年春,被告向原告借款三万元整,约定年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并签下还款凭证。到期后,被告仍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3万元及利息。被告孙西法、赵晓荣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被告孙西法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5年结算时,被告孙西法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由孙西法从陆守翠处借现金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7月20号归还现金贰万元整,剩余现金壹万元,定于2015年12月30号还清。如到期没归还现金,双方定在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费由孙西法负责。欠款人:孙西法。××。在场人:董志宝、孙西斌。注:以前欠条作废”。另查明,被告孙西法、赵晓荣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陆守翠提供的欠条1张,有原告陆守翠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陆守翠提供的借条,被告孙西法、赵晓荣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欠条载明的内容,被告应当于2015年7月20日归还2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归还1万元,被告未履行合同载明的第一项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西法与被告赵晓荣系夫妻关系,被告孙西法向原告陆守翠借款发生在其与赵晓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晓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孙西法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孙西法、被告赵晓荣应当共同向原告陆守翠偿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利息及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西法、被告赵晓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守翠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万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西法、被告赵晓荣共同负担(原告陆守翠已预付,待被告孙西法、被告赵晓荣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