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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463医院、栾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栾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105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号。单位负责人:周景春。被告:栾敏。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与被告栾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3医院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