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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