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被告从原告处拉水泥,水泥款共计11余万元,被告付了原告一部分水泥款后,剩余65000元未付。被告承诺尽快支付,可是一直未付。无奈之下,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给原告写下欠条,被告当时承诺,2015年春节前付原告水泥款,可是到期后被告未如约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某某辩称,2012年被告从原告处拉水泥不是事实,不是我拉水泥,是经过我介绍原告把水泥拉到用料的地方,当时是宏图公司给煤运公司施工用的水泥,水泥款共��11万元。原告说钱周转不到,我打电话问对方把钱要回来再给了原告,剩余一部分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我的意见是这段时间尽量找宏图公司要钱,这笔款是通过我欠的,也得通过我要回来这个钱。去年年前宏图公司告我尽快付款,所以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审理查明,被告郝某某曾向原告王某某购买水泥,除去被告已支付原告的部分款项外,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郝某某应再支付原告王某某65000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郝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某某水泥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年前付款”,落款人为:郝某某。后原告催要水泥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水泥款65000元。被告郝某某认可欠条是其所写,但称因别人未付账导致自己无法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欠原告王某某水泥款65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郝某某应当在原告王某某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6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生效时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