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薛彬与陈绍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彬,陈绍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薛彬,现住农安县。被告:陈绍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薛彬与陈绍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