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春云申请执行许民青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云,许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胡春云,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许民青,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民青有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许民青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王富永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