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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颜生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生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朝洲,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焦志飞,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生勇。委托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生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