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詹秋尔与陈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秋尔,陈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詹秋尔。被执行人陈泽民。申请执行人詹秋尔与被执行人陈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元,未结标的额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