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倩倩与林金斌、杨宝萍、郑世平、陈远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61-2号原告郑倩倩,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金斌,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萍,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世平,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远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倩倩与被告林金斌、杨宝萍、郑世平、陈远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倩倩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郑倩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倩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郑倩倩负担。审判长虞惠华审判员徐荣富人民陪审员张贻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