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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俞政乔、俞善荣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俞政乔,俞善荣,徐超嫦,俞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7号。法定代表人郑翰献,该指挥部总指挥。原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18号东站枢纽东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郭鲁军,该公司董事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孝辉、练良火(一般诉讼代理),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政乔。被告俞善荣。被告徐超嫦。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政乔、俞善荣、徐超嫦、俞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7.50元,由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