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世妹、吴欠凤等与沈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妹,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吴欠凤,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赖吉辉,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赖庆云,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赖庆花,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赖庆芳,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茂红,男,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沈世妹、赖吉辉、赖庆云、赖庆花、赖庆芳、吴欠凤与被执行人沈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马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沈茂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73869.6元给申请执行人沈世妹、吴欠凤、赖吉辉、赖庆云、赖庆花、赖庆芳。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40元,已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茂红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恢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O?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