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龙望矿业有限公司与谷城正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70—1号原告湖北龙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庙滩镇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谌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谷城正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南河镇阳峪村。法定代表人祝慧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正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谷城正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湖北龙望矿业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3.5变压器1台、60-90大型碎石机1台、二次破碎机流水线2台提供担保;朱正华用其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艺华街私有住房1套(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36.94㎡)自愿为原告湖北龙望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望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谷城正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明志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