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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佳锐食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舒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锐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舒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594号原告上海佳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29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沈佳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文杰,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廷南,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舒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2号哥伦布广场1号楼501-1221。法定代表人郑大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舒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佳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此款已由佳锐公司预交),由佳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