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文献与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曹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张文献,居民。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曹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献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曹村村民委员会不具备主体资格,将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献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献负担。审 判 长 刘利红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山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