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立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嘉彪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立初字第00704号起诉人徐嘉彪,男,1963年9月1日出生。徐嘉彪起诉称,2008年4月17日五、六个身穿制服的巡逻队员到我当时的住处,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并企图强行将我带到他们开来的面包车上,我报警,后被带到巡防队又被殴打。2009年6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委托鉴定单位对我的损伤程度进行了司法鉴��,鉴定结论为轻伤。2009年8月因派出所迟迟没有出具处理结果,我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访。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书面告知单答复,因该案已经立案侦查,待完善证据后再依法处理。我认为有寻衅滋事,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生命健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禁闭,具有绑架等违法行为,理应得到法律制裁。我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复议未果,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文字决定。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事实存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复议未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责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店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元。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针对起诉人的信访出具《公安机关信访告知单》,告知起诉人提出的2008年4月17日在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村被打伤,要求尽快破案的信访诉求已立案侦查,待完善证据后再依法处理。故,起诉人所诉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嘉��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坤鹏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谷培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智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