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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吕永强与司岳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强,司岳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63-1号原告吕永强,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代理人王臣生,宁津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司岳东,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宝林金紫花园综合楼1单元5层1号。负责人孙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普,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现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强诉被告司岳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永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永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司岳东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