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宏伟与曾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宏伟,曾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叶宏伟。被告:曾国建。原告叶宏伟与被告曾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曾国建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5日,被告曾国建向原告叶宏伟借款25000元,借款后,被告曾国建未归还借款,支付了至2014年6月4日止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国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宏伟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曾国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志源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