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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生育女儿后双方感情破裂,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原告于2014年10月诉请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后经(2014)东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经朋友多次调解感情无法恢复,被告继续与原告分居且拒不履行其义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离婚,孩子现在尚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乙出生,现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诉至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此次为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甲现工资收入为15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工作收入证明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当庭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婚生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王某生活,考虑到孩子尚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被告李某甲现工资收入为1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较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李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