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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孙炎山与庄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炎山,庄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孙炎山,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骆东如、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华强,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炎山与被告庄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炎山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