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孙炎山与庄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炎山,庄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孙炎山,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骆东如、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华强,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炎山与被告庄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炎山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