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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立果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果,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张立果,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立果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果的委托代理人韩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果诉称,2011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收据一枚。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在原告找不到被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2011年2月26日借条一枚,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万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王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予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王龙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被告王龙在原告张立果处借款1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龙在原告张立果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龙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怠于履行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龙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果借款1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58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明代理审判员  姚海柱人民陪审员  韩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