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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24号原告:席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梁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