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24号原告:席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梁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