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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康鑫投资公司与张少波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张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少波,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少波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康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