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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德岳与杨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岳,杨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岳,男。被执行人杨启龙,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德岳借款人民币本金一万五千元整;偿还原告该笔借款从1998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三万五千二百八十元(按月利息一分二计算),本息共计人民币五万零二百八十元整;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杨启龙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启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德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