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谢建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黄桃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平,黄桃发,刘聪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144号原告谢建平,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蔡欣慧,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桃发,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聪向,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负责人张龙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平与被告黄桃发、刘聪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哲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