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蒙国财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41号罪犯蒙国财,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国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5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国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国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蒙国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蒙国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国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