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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侯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5日。被告余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