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民一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刁望坦等加工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刁望坦,郓城县汇鑫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守忠,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望坦,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磊,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汇鑫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覃月英,该公司股东。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刁望坦、被上诉人郓城县汇鑫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郓城县潘渡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